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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位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来源:时间:19-10-12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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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因为单位没有正常发工资,并且在加班费扣发了,所以才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否则无权获得用人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率先向劳动者提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类情况下,辞职人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烟台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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