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烟台工会网>>服务平台>>法律服务

有关试用期的维权案例

来源:时间:19-10-12 17:05
A+A-

  2018年7月,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3000元,转正后月工资4000元。上班两个月后要求涨工资,并质疑自己的试用期过长。但公司表示,有关试用期和工资待遇的约定出自双方自愿,须严格遵守。应如何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据此,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属于违法。《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鉴于3个月的试用期已履行完毕,可以要求公司就超过的2个月部分的试用期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烟台市总工会

版权所有 烟台市总工会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1号电话:0535-6247570

鲁ICP备190477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