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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来源:时间:19-10-12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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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以其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1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责任编辑:烟台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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