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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

来源:时间:19-10-12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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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刘先生在某企业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能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向其支付工资,2016年8月刘先生得知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经与企业财务部门沟通后,查看其本人工资发放表,发现工资组成部分中没有防暑降温费的项目,于是刘某向该企业主张要求说明并支付该项待遇。在沟通过程中该企业解释,在高温天气的时段里,企业已经缩短了工作时间、降低了劳动强度,并称刘某并非高温作业人员,不应享受防暑降温费。双方为是否应向刘某支付防暑降温费产生争议,向有关部门提出咨询,得到的结果是,该企业应按法律规定向刘先生支付。此后,该企业向刘先生补发了其应得的防暑降温费。

  有关部门解释说,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规定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根据以上规定,该企业以缩短劳动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即不需要支付受防暑降温费的理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能成立。另外,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的规定,非高温作业人员也应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同样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发放标准为每月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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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烟台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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