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烟台工会网>>服务平台>>法律服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权益保护案例

来源:时间:19-10-12 17:24
A+A-

  案例:

  2018年8月,因怀孕生子,向公司请了产假。产假期满后,回到单位发现原工作的财务管理岗位已被公司招聘新员工顶替。公司要求到车间从事一些辅助工作,同时,将工资也降低了。能否要求回原岗位工作或者按原来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分析:

  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工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由于降低工资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如确实无法再提供原有工作岗位,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岗位,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方可变更工作岗位。因此,有权要求回原岗位工作或者按原来的工资待遇补发工资差额。

责任编辑:烟台市总工会

版权所有 烟台市总工会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1号电话:0535-6247570

鲁ICP备190477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