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劳动用工保障的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冬季来临,低温、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增多,劳动用工环境趋于复杂。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高度重视低温作业劳动保护
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低温天气对职工健康和安全的影响,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将低温作业劳动保护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寒保暖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低温劳动防护措施
(1)合理调整作业时间。在极端低温天气时,应合理安排或调整户外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在气温最低时段(如清晨、夜间)长时间露天作业。确需作业的,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设立保暖休息场所。
(2)提供有效防护装备。根据岗位特点和低温环境要求,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寒保暖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寒服、防寒手套、防滑鞋、保暖帽等,并督促职工正确佩戴使用。
(3)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对室内作业场所,应确保采暖设备正常运行,保持适宜温度;对无法采取集中供暖的场所,应为职工提供局部取暖设施。户外作业场所应设置防风、防雪、防滑设施及取暖休息区。
(4)加强健康监护与医疗保障。定期组织低温作业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不适宜低温作业的职工,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并确保职工掌握基本的防冻伤、防滑跌等自救互救知识。
(三)保障职工冬季劳动报酬权益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因极端低温天气调整工作安排导致停工、轮休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支付相应工资待遇,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
(四)强化监督与关爱服务
各用人单位工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开展低温劳动保护检查。同时,广泛开展“送温暖”活动,为低温作业职工提供热饮、取暖等服务,营造关爱职工、尊重劳动的良好氛围。
请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我市冬季严寒天气安全生产及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改善职工生产劳动条件,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烟台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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