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烟台市总工会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女职工权益保障事项提示如下:
一、禁止性别歧视,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
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合同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集体合同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晋职晋级、予以辞退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三、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与健康,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同时,用人单位应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
让我们共同努力,加强对女职工的权益维护和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烟台市总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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