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总工会发布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来源:烟台市总工会 时间:2026-04-20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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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用人单位:
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落实好职工带薪休假,既是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益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中小学“春秋假”顺利实施、促进家庭陪伴与亲子关系的关键举措。为协同推进春秋假政策落地见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以下事项提醒全市各用人单位:
一、依法保障职工带薪休假权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明确职工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在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等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合理安排休假时间。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鼓励用人单位在安排职工年休假时,结合中小学“春秋假”时间,便于职工带薪休假与春秋假衔接。
烟台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4月20日
责任编辑:烟台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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